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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用卡诈骗罪律师: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深圳诈骗律师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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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诈骗罪案件的黄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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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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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

           信用卡诈骗量刑,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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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分两种: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大家注意,两种犯罪都有不同的数额的要求。其中恶意透支要求的数额比较高。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和利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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