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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刑事律师: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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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郭XX
     
    起诉原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辩护人: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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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郭XX与山内秀介(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共同商议,决定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来自口蹄疫、疯牛病疫区日本的牛肉运输至柬埔寨、泰国、老挝等地,并采取夹藏的方式走私进入我国境内予以销售。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杨某伙同郭XX、被告人王某将来自疫区日本的冷冻牛肉从泰国清莱经老挝运输至我国云南省磨憨口岸,以小鱼渣、鲜山竹、菠萝蜜等品名制作虚假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通关后,再将上述牛肉通过昆明机场分别运输至上海、广州、杭州等地,交由徐某乙、寺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牟利。经审核,杨某、郭XX走私上述日本疫区牛肉22批次,共计96.5493吨,王某走私上述日本疫区牛肉9批次,共计42.0316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
     
    被告人郭XX、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共同采取夹藏的方式将来自口蹄疫、疯牛病疫区日本的牛肉予以走私入境,其中,被告人郭XX走私日本疫区牛肉90余吨,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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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总结】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经济诈骗罪案件的张律师认为:被告人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本院预缴了部分罚金等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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