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罗米修律师普罗权彰律师团队法律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毅律师:浅析珠宝企业常见刑事问题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广大人民群众及企业政府单位提供法律援助,专业领域横跨民商事诉讼、刑事法律、知识产权、房地产、商务法律、不良资产、家事法律服务、劳动法律、公司法律顾问、金融证券、国际法律、企业并购、法律培训、保险信托、政府法律服务等。



    浅析珠宝企业常见刑事问题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王毅律师

    市场上各行各业的企业都有其共同特点,也有其行业的特殊之处,例如珠宝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其货物体量小、价值高、便于携带、方便兑换、难以追踪等!在珠宝企业日常经营当中,最容易发生如下几类刑事犯罪案件:盗、骗、抢、洗钱。本文将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展开讨论珠宝企业容易遇到的刑事方面的问题。


    珠宝刑事问题.jpg 

    一、盗

    贵金属和珠宝由于价值高、体量小、便于携带等特点,被盗是珠宝企业需要面对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其发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企业往往防不胜防。行为人“盗取”珠宝后,司法机关是以盗窃罪还是以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两个例子可以很好说明,刑法意义上的盗窃与人们日常观念中的盗窃存在着一些区别。

    案例一:李某系某珠宝公司分店负责人,其妻子张某系该公司负责包括李某在内片区的经理。张某以片区经理名义将片区内多家门店珠宝首饰调集至其丈夫李某所在门店,由其丈夫接手。“台面、库存数量与账目对不上,他就解释在自己手里。”随后该夫妇二人携带珠宝潜逃。

    案例二:某珠宝店员工周某与同乡赵某密谋对店内珠宝实施盗窃,由周某偷配店内钥匙并交给赵某。待下班后店内同事均已离开时,周某打电话通知赵某携带钥匙进入店内实施盗窃。随后二人携带珠宝潜逃。

    分析:上述两个案例均是二人合谋,通过非法手段将店内珠宝带出店铺之后潜逃,但作案手法不同,其罪名也就不同。其关键区别在于,非法携带珠宝离开公司的行为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

    通过案例一可以看出,行为人成功实施非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本身就具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珠宝的权利,其利用了这一权利(即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珠宝,其性质更加类似于“贪污”。该二人均为珠宝公司员工,均有权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的珠宝,张某系片区经理,其利用职权调集片区所有门店的珠宝到其丈夫李某担任负责人的门店。李某则利用其担任门店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携带公司珠宝离开。二人行为均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周某系珠宝公司员工,赵某并非珠宝公司员工。周某偷配钥匙的行为与其是否具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珠宝的权利无关,系利用工作之便,并非利用职务之便。赵某凭借钥匙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的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骗

    珠宝行业是一个货物流通的行业,在货物流通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骗局是难以避免的。但不同骗局,其法律性质不同,后果也往往大相径庭。

    案例一:陈某通过朋友介绍,在县城黄金地段租了7间商铺准备开珠宝店。开店得有珠宝撑门面,凭陈某的实力根本无法支撑那么大的场面,陈某便想出了“借鸡生蛋”的办法,通过赊账的方式,从A珠宝公司的业务经理王某手中“赊”到价值160余万元的钻石等货品,又用同样的办法从B贸易公司弄到价值30多万的货物,就连店面的房租、装修都是赊来的。看着那么多钻石、珠宝如此轻易落入自己手中,陈某渐渐萌生贪念之心,店才开了不到1个月,就卷货携款逃之夭夭。

    案例二:随着翡翠的流行,翡翠的价格更是节节攀升。由于翡翠玉石生意竞争异常激烈,鉴于珠宝玉石的特殊性,在销售过程中,商家经常以“代售”的形式销售珠宝玉石,熟悉的商家之间互相借货成为常态,而很多珠宝玉石就是在“代售”环节上被骗走。因价值高昂,往往使受害人损失惨重。
    翡翠行业商家之间的所谓借货,就是一方商家(也可以不是翡翠从业者)有销售渠道,有销售圈子,但是手头上没有翡翠,于是就找到另一方有翡翠的商家,说好翡翠底价,借货出去销售。如果销售成功了,回来就按当时谈好的底价跟翡翠商家结算,如果没有销售出去,则把货还给翡翠商家。这中间的借货,完全是没有任何抵押的,甚至有时候连张借据都没有,完全是靠信誉抵押,诚信好的一句话,几十万上百万的货说拿就拿走了。所以这中间就给了一些“有心之人”可趁之机,借完货后跑路,让许多商家蒙受了巨额损失。
    案例三:消费者孙某在商店购买商品付款时,收银员给了他一张抽奖券,告知其可以在旁边的珠宝店免费抽奖。孙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去该珠宝店免费抽奖,没想到竟然抽中一等奖。店员以一种夸张的表情告知孙某,其运气非常好,这种奖平时非常难抽中,中奖者凭借中奖券可以按照销售价格在支付20%的加工费后免费领取该款珠宝。孙某因收入不高,就选择了一块价值2460元的翡翠,在支付了20%即492元加工费后将翡翠拿走。实际上,抽奖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作弊行为,而这些珠宝首饰廉价无比,实际价值估计仅为数十元。

    分析:案例一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合同的手段从珠宝公司“赊”来大量珠宝,卷货携款潜逃,构成的是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货进行交易的事实,利用同行之间互相借货的行业现象骗取被害人大量珠宝财务后潜逃,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刑事诈骗(不考虑本案中的数额问题),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珠宝企业这类“抽奖欺诈”行为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处理的案例非常少,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例如:行为人通过抽奖并使消费者“中奖”的方式将一块普通石头作为为价值数十万元的玉石进行销售,这种情况很难被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属于诈骗。
     

    珠宝犯罪.jpg
    三、抢
    香港电影经常有劫匪抢劫珠宝店的桥段,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偶尔也可以通过媒体看到珠宝店遭遇抢劫的新闻。这类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本文就不详细展开讨论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洗钱
    根据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黄金珠宝存在的几个特点,使得黄金珠宝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用来漂白不法所得、转移犯罪获利的常用途径。根据银办发〔2018〕12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时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根据银发〔2017〕2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买卖黄金珠宝的交易场所或交易商,在提供服务或开展业务时,原则上都应采取“非现金”交易方式,也就是以银行汇款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在银行转账时,还须要求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万一发生退款,则必须严格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银行账户。

    司法实践中,利用贵金属和珠宝进行洗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一、出售贵金属和珠宝,以脱手“物”的方式来掩饰“物”的非法来源;二、通过购买合法贵金属和珠宝,以脱手“钱”的方式来掩饰“钱”的非法来源,再将贵金属和珠宝予以变现。我国台湾地区陈水扁家族当年就是以这两种方式进行洗钱,进而达到漂白“钱”和“物”的目的。因此,珠宝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如若遇到可疑情况时应当拒绝交易。如若明知是洗钱行为仍然进行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被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珠宝企业可能会较多遇到的刑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注意尽量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避免。例如:加强店铺的安保措施、加强员工培训,防范各种诈骗、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等。


                                   

     如需法律帮助,详情请垂询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中国知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热线:400-057-3132      或扫描二维码普罗法务刑事辩护团队微信24小时在线咨询: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微信二维码.jpg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律师 全国知名刑辨律师事务所 全国胜诉率高达98%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