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罗法律服务!
    您当前所在位置:

    通过海关扣留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如何提起诉讼?

    作者:胡秋华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过海关扣留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后,实践中基本上专利侵权案件最终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结案,那么具体应当如何处理呢,由哪些注意事项?

        目前笔者刚办理完一起通过深圳海关依申请查扣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案件,经深圳中院审理认定了对方的侵权行为。笔者通过该案件对扣留后如何提起有关诉讼和注意事项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供交流学习,如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望予以指正。

    一、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的风险

        在提起诉讼前,再次告知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专利被无效的情况、扣留货物不侵犯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不视为侵权行为等情形及因对方提起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害责任纠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与当事人协商确认是否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依申请模式下应当给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在依职权查处模式下应当给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收到海关扣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小.jpg

    三、与具体负责案件的海关警官沟通,详细了解有关被扣留货物情况。

        在确定诉讼方式后,了解有关被扣留货物的出境申报情况,包括货物价值、数量、重量,目前货物存放地,收发货人的名称、联系人电话、报关行名称及其联系人、电话,目前货物存放地是否可以长期存放等。特别注意如果知识产权权人担心由可能最终案件无法胜诉的情况下,或者考虑仓库保管处置费等维权成本的情况,需要与海关办事人员沟通,该处海关是否同意只申请证据保全,提取样品,不要求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赋予了海关可以在收发货人提供等额担保金后放行的权利,在扣留货物后,收发货人往往希望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要求海关放行货物。此时权利人或者律师应当及时沟通,明确表示将提起诉讼,强烈要求不同意放行,一般海关均会等待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暂不放行。

    四、制定诉讼策略,提起诉讼。

    (1)确定起诉对象和管辖。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实际货主通过各种贸易公司的名义出口货物,贸易公司大部分为在内地成立的公司,实际上收取一部分代理费用,甚至从来不知道货物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笔者根据权利人提供的信息和海关提供的信息,确定本案的起诉对象。为方便案件的办理,特别是考虑扣押货物,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即深圳地区管辖。

    (2)确定起诉标的金额和诉求,明确侵权行为种类,申请立案。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到日后执行问题,且扣押处海关明确表示需要以申报数据上的货物价值的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才予以协助,将货物移交人民法院处置。货物价值一般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准,其他币种的应当折换成人民币,取较高汇率。

        此类案件中维权费用类目中存在较高的仓储费,应该要在诉求中主张有关维权费均有对方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仓储费、保管费和处置费等。

    (3)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样品的确认。

        因法律规定此种案件存在起诉时效,时间较为紧急,笔者在立案后及反映案件特殊情况,要求及时分配审判法官,在确认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和证据保全申请。笔者在办理的案件中查扣的型号多达5种,经笔者分析并与当事人沟通确认5种型号均与涉案专利近似,均属侵权。

    合照.jpg

    (4)开庭审理及判决。

        将证据予以分类,包括权利证明、侵权行为证据及赔偿依据。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演示比对。本案中对方提出贸易公司作为其行为仅为代理行为,并非涉嫌侵权货物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主张属于合法来源抗辩,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嫌侵权货物所有人(目前对于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如何定性,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确实存在一定争议)。

        另外本案涉案专利申请为产品LED灯外观专利,被控产品为LED灯外壳,主张涉嫌侵权物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外观的视觉效果是完全有外壳体现的,可以直接进行对比,其他均属于细微差别,依据有关判定规则应当认定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最终深圳中院认定对方属于销售侵权行为,判决每个案件中的被告赔偿权利人维权费和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对方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对律师的判断分析、综合沟通能力和工作效率均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作为律师在各个阶段与权利人明确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案件如果胜诉的结果期望值。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