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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一点思考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王加媛

     

        在财产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会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或者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结果能够顺利执行。个别情况下也会发生一些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对于如何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以及确定赔偿数额作出如下一点思考:

        一、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依据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对于其认定不能单纯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支持还是驳回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看其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是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结合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标的数额等情况进行认定。

        另外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人是一般人,鉴于不同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很难达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对与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不应过于苛责。

        二、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针对不同的保全对象赔偿标准存在区别:

        1、冻结资金赔偿数额通常确定标准,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2、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3、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申请是否错误以及确定赔偿数额,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问题具体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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