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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教育培训的学员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


    转载 北京海淀区法院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
    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性支出,接受教育培训的学员亦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如果教育培训机构向学员作出虚假陈述,构成欺诈的,学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给予三倍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8800号

    原告:孟盼盼,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汇众益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数字物流港17层1718-1736。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盼盼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汇众益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汇众益智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盼盼及被告汇众益智培训学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盼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汇众益智学校退还我培训费32800元及办理分期贷款需要偿还的利息8000元;2、判令汇众益智学校按照32800元的三倍赔偿我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汇众益智学校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我报名参加了汇众益智学校举办的“高级游戏策划精英”培训课程,汇众益智学校承诺培训完毕后为我安排就业。实际履约中,汇众益智学校仅组织了几场缺乏成效的面试,并不能兑现安排就业的承诺,而参与培训占用了我大量的时间,不仅耽误了我的工作还使我额外支出了在京的租房、生活等费用。我认为汇众益智学校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我三倍赔偿。

    汇众益智学校辩称,我校提供的是合法的职业技能培训,从未向孟盼盼做出过保证就业的承诺。孟盼盼作为有正常判断力的成年人,已亲笔签署《培训服务协议》,明确知晓我校提供的是职业技能培训,而非“包就业”安排工作的服务。现孟盼盼已完成培训,且多次参与我校安排的面试,我校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教育培训合同的标的是特定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生活服务,且双方合同已经履行,无法要求恢复原状。故不同意孟盼盼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9日,孟盼盼报名参加汇众益智培训学校举办的为期6个月的游戏策划脱产培训班,并填写了汇众益智学校印制的《交接单》一份。该《交接单》列明孟盼盼需办理贷款以交纳全部学费32800元,首次上课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签培训协议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是否安排就业”选项后勾选为“是”。当日,孟盼盼向沐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蜡笔分期)申请贷款32800元,汇众益智学校于2017年6月2日收到了上述贷款。

    2017年5月30日,孟盼盼通过微信询问汇众益智学校负责课程介绍的员工侯某“咱们那个签就业合同是直接和对口公司签,能保证是高薪水就业?”侯某回复称“是的,保证就业”,侯某并向孟盼盼介绍称“我们和企业签单培养,企业要,我们培养,一期没多少人,……好好学,我们就给您直接安排工作了,就业班上会统一签”。孟盼盼提出应先签合同,侯某则称“办贷款,签贷款合同,已经签了,就业的,你还没就业所以一个星期内签的,办什么签什么。3个月后你一定会感谢现在的选择的……你刚去的时候挣6500到8000元,半年之后涨到2至3万元,……学3个月,后期开始挣钱”。孟盼盼询问“能保证这两年都有工作分配到?”侯某称“当然了,我们是终身包就业的,……安排一次工作不顺利再给安排一次,再不顺利再给安排一次,就差不多了,没有人说反反复复老让我们找的”。

    2017年6月16日,孟盼盼(乙方)与汇众益智学校(甲方)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参加甲方的高级游戏策划精英游戏模块学费培训课程。甲方对乙方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其中包括职业生涯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内容。乙方原创商业项目开发模拟考核合格后,享受甲方的就业安置服务。甲方根据乙方原创商业项目开发模拟考核分数为乙方提供就业推荐服务。甲方安排乙方与联系的用人单位进行面试,乙方面试通过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入职手续。乙方就业岗位游戏专业包括游戏美工、动作设计、策划、程序等研发职位,其他行业(指从事动漫、广告设计、虚拟社区、虚拟地图等游戏周边的产业)企业策划、美术、程序等研发行业企业客服、测试、GM、推广、市场等非研发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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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经双方协议,孟盼盼的培训期变更为3个月,汇众益智学校于2017年9月21日向孟盼盼退还了培训费11000元。

    现孟盼盼已完成了2017年6月至10月的游戏策划培训,并曾参与汇众益智学校组织的两次群体面试,但未接到任何入职通知。

    另,汇众益智学校2016年及2017年6月前曾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以招募培训生源,其“招聘信息”就培训班作出“受企业委托直招游戏设计实训岗位”或“开设企业定向班,入学=就业=高薪”、“毕业起薪4500元至7000元”、“实训后安排就业”,“有基础——企业直通车(面试通过,直接上岗),无基础/不满足岗位需求——短期就业培训——直接上岗”等描述。孟盼盼称其通过上述网上信息联系到汇众益智学校并在侯某的推介下参与了培训。

    庭审中,汇众益智学校称其公司与相关企业签订了委托培训协议,按照企业需求设置培训课程,使企业可以择优录取其学员。就此,汇众益智学校向法庭提交合作协议22份。孟盼盼不认可上述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并称其中只有少数是在其培训之前签订的,且只有一个公司是做游戏的。经询问,汇众益智学校称其只是推荐就业,不能“包就业”,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的企业会在学员中择优录取,不能保证所有合格的学生均被录取,汇众益智学校并称侯某作出“包就业”的介绍系其个人行为。

    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汇众益智学校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以招聘信息的形式发布培训班广告,在广告中宣称其“受企业委托直招”或“举办定向班”,学员可在培训后直接上岗,其负责介绍课程的员工向孟盼盼强调了其学校“终身包就业”的优势,汇众益智学校要求孟盼盼填写的《交接单》上印有“是否安排就业”的选项,《培训服务协议》亦使用了“就业安置”等模棱两可的字眼,上述宣传与介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培训后可直接就业的认知,而汇众益智学校实际上仅能推荐工作、不能保证所有合格学员均可就业,则应认定汇众益智学校在提供服务时对培训后的就业前景作出了虚假陈述,已经构成欺诈。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性支出,本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现孟盼盼在接受服务时受到欺诈,有权要求汇众益智学校退还服务费并进行三倍赔偿。至于服务费的金额,应以孟盼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即应扣除汇众益智学校已退还的11000元,故本院对孟盼盼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超出合理金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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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利息系因孟盼盼通过金融机构筹措服务费而产生,与汇众益智学校的欺诈行为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上述三倍赔偿已可涵盖孟盼盼的实际损失,故对孟盼盼请求贷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海淀区汇众益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孟盼盼服务费21800元;

    二、北京市海淀区汇众益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孟盼盼65400元;

    二、驳回孟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北京市海淀区汇众益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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