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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如何分割夫妻作为股东共有的公司财产?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黄军明

     

    夫妻离婚无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分割夫妻一方持有的或夫妻作为股东共有的公司财产时,相对复杂。今天我们就做一个全面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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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标的股份或标的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标的股份属于一方婚前持有的,则该股份属于其个人财产,但该股份在婚姻期内所获得的收益分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标的股份系婚后获得,则所持股份及相应收益分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面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标的公司未分配之红利,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公司法原理,未分配之公司红利仍然属于公司财产,该红利不属于股东所有,因此未分配之红利不能被视为夫妻一方或者共同财产。但由于未分配之红利存在,公司价值会有提升,相应标的股份价值在评估时可以计算未分配红利在内,离婚之时应考虑到相应价值进行主张。

     

    涉及到具体处理方式,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配时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时可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或相应比例公司股份,另一方分给予相应补偿,这个方式是最为和平和便捷的方式,但因数额及分配比例上的差异,往往也会搁浅在这个问题上。参照公司法规定,协商公司股份分割有以下方法:

     

    协商后如果要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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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我们又该如何解决呢?

     

    一、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其中对持有股份的市场价格评估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聘请评估机构做资产评估报告。

     

    二、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存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三、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四、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五、在对夫妻股份进行分割时,仍要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对外债务的实际情况。任何一方在接受该股份时,都建议认真评估及聘请专业的公司法相关律师进行把关。同时还要根据实际资产的账目进行核对,以避免接受“烂摊子”或一方存在资产转移的情况发生。

     

    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时,一般对双方约定清晰无异议部分进行分割,当有存在异议时有以下指导意见.

     

    《婚姻法解释()》中对夫妻协商一致后如何分割有限公司股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夫妻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形加以规定。《物权法》中规定了对共有物的分割,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实物分割”或“折价拍卖”的方式。那么,对于无法取得一致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未持股配偶一方不能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应由持股方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向配偶另一方折价补偿。若未持股配偶一方不同意折价补偿的,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只能另行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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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如何分割,因离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应高度重视对公司运作情况和对公司法的了解和运用,这样才能保障自身股东权益。当然在离婚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形式,与专业律师进行细致分析,根据离婚的步骤进行逐步推进,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分批处理。如果你在离婚财产上还有其它问题或疑惑,可以咨询法律热线:400-05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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