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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寻衅滋事罪不予起诉,资深刑事律师王律师、蔡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说服检方不予起诉

           当事人蔡某,在深圳龙岗坂田某酒吧内与朋友喝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凌晨,被害人陈某丙、王某某、唐某某及其朋友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酒吧内喝酒,当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朋友从酒吧离开时,在该酒吧门口被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一、陈某一、陈某二、阳某、陈某三、吴某二、蔡某骚扰。三被害人在阻拦犯罪嫌疑人等后,被犯罪嫌疑人等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所受损伤程度为二级,王某某、唐某某均为轻微伤。

        当事人蔡某案发后,蔡某的父母委托了专业做刑事案件的资深律师蔡律师、王律师为蔡某提供法律服务。蔡律师、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办案警官取得了联系,先后5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蔡某,并向检察院出具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蔡律师、王律师的勤勉尽责使当事人和委托人深受感动。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蔡律师、王律师经过走访调查,翻阅大量刑事案例,向检察院提交了专业意见书,最后检察院采纳二位律师意见,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附条件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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