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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因酒后杀人被判死刑

    (案情)

    张某于2014年5月18日1时许,酒后乘坐其表弟刘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鲁E×××××白色“雪铁龙”轿车沿冠县教育北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教育北路“某”商务会所门口附近时,撞到许某停放在此路中间的车牌号码为鲁P×××××黑色“长安”轿车。刘某下车与许某及许某岳父绳某协商赔偿事宜,刘某要求私了,因协商未果并发生争执。张某见状,遂持刀下车后朝许某的身上捅刺数刀,致许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将绳某的左手捅伤,经鉴定,绳某的手伤构成轻微伤。



    (事发经过)

    因张某喝酒了,刘某开着他那辆“雪铁龙”轿车拉着他行至冠县教育北路“某”小学和“某”商务会所门口北面时,刘某应驾驶不当撞上一辆黑色轿车。刘某因没有驾驶证,想私了,并愿意支付对方修车的费用 ,然而沈某的妻子要报警。后来,张某在后面说“讹人”,就朝对方的车主挥了几下手,然后他就往回走。刘某追上张某把并他手里的刀子夺了下来,夺刀时,刘某的右手受伤了。第二天,刘某协同张某到了派出所投案。


    (审判)

    法院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上诉人张某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此案件由交通事故纠纷转化为故意杀人, 张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对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够证实,被害人许某右肺创伤、胸腔小静脉损伤、肝脏贯通创导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从鉴定意见可以看出,张某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计后果,持刀朝被害人许某身体的要害部位多次捅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鉴于张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根据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出自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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